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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 遗  世界遗产简要介绍和分类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第十七届大会上正式通过的。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 成立,并建立《世界遗产名录》。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成为缔约方。1999年10月29日,中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中国于1986年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自1987年至2004年7月,中国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30处。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受到“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招徕和组织国际游客进行游览活动。

  世界遗产的识别和申报程序: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世界遗产的识别和申报须遵循9大步骤:1、一个国家通过签署《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证保护该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而成为缔约国。2、任何缔约国要把本土上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列出一个预备名单。3、然后从预备名单中筛选要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4、把填写好的提名表格寄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检查提名是否完全,并送交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和/或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评审。6、专家到现场评估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情况。按照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标准,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和/或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对上交的提名进行评审。7、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和/或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做出评估报告。8、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的7名成员审查提名评估报告,并向委员会做出推荐。9、由21名成员组成的世界遗产委员会最终做出录入、推迟录入或淘汰的决定。

  世界遗产标志:标志由蓝色线条勾勒出的代表大自然的圆形与代表人类创造的方形形状相系相连的图案及“世界遗产”的中英文字样构成。1998年5月25日,中国教科文组织、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在北京联合向被联合国授予《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遗产管理单位颁发世界遗产标志牌。“世界遗产”标志开始在中国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永久悬挂。

  自1987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1届会议批准中国的故宫等6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至2004年7月1日,中国已有30处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1项,自然遗产4项,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1项。

 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①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②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③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①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②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③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④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⑤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⑥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其它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自然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①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②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③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

  ①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②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 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③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④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景观及其它

  文化景观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这样,世界遗产即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我国的泰山、黄山、蛾眉山――乐山大佛属此)和文化景观。 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基于它们自身的突出、普遍的价值,其明确划定的地理――文化区域的代表性及其体现此类区域的基本而具有独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体现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现代化技术及保持或提高景观的自然价值,保护文化景现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类型

  ①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它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②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③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目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景观还不多,庐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国“世界遗产”中的唯一文化景观。 此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系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按上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a) 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 表演艺术;

  (c)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宣布了两批47项“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国已有2项入选(昆曲和古琴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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